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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柳玲:从严治党亟需正视“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
2014年12月5日 11:17
 来源:奉贤区委组织部    作者:柳玲

  “我本人和家人的婚姻财产等情况是自己的家务事,何必要事事都向组织汇报?有这个必要吗?”根据2010年新修订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年要如实向组织报告婚姻、出国(境)、收入、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14个方面的个人有关事项。但在具体操作的过程中,却时常能听到这样的牢骚话。

  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本是件利国利民的好举措,这是对领导干部及其家人形成的无形压力,也是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严肃党的经济纪律、纯净党员干部队伍的一把利剑。然而,一些领导干部因“私”忘“公”,甚至以“私”害“公”,故意漏报、谎报事项。可笑的是,当“李鬼”们在严格的抽查核实过程中“现了形”,第一反应不是感到羞愧,而是千方百计地找寻各种理由,甚至以“保护个人隐私”为托词。

  领导干部作为公民,当然享有合法的个人隐私权。但作为公职人员、尤其是手握权力的领导官员,其一言一行代表的是党和国家政府,其个人事项也可能影响公共利益。如果因自身的欲望膨胀或亲友的人情邀约导致行为偏差,受损失的不仅是领导干部个人及其家庭,更可能会影响到公权力的使用,甚至出现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因此,“个人隐私”一说根本站不住脚。领导干部有义务自觉向党组织报告,接受组织的监督。

  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的“非公性”,不仅体现在不能以“私事”来曲解申报制度的重要意义,更体现在要发动公众力量加大监督力度,防止小范围的自我监控。俗话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民众中蕴藏着无穷的智慧。公权力的有效运作,离不开公信力的树立;而公信力的树立,依赖于广大民众的参与。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的落地落实,除了要发挥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未来也可尝试在一定范围内将核查结果向公众公布,让“私事”真正变成“公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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