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结合区委议事规则,浦东新区区委近期出台《区委常委会前关于干部考察任免事项征求意见的操作办法》(以下简称《操作办法》),对有关干部考察任免事项区委常委会前征求区领导和相关部门意见作出了明确规定,细化了征求意见的时间、方式、范围、意见处理等具体内容,为进一步把握好考察、讨论决定等干部选任重要环节提供了有力抓手。
突出党管干部原则,充分发挥党委部门领导作用。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突出强调党管干部原则,在原则标准和程序方法等很多方面,都体现出了党组织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比如,在对考察对象人选的把关方面,就规定考察对象由党组织集体研究确定,防止简单以票、以分取人。为充分发挥新区区委在干部选任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操作办法》明确规定,“拟讨论决定的全部干部任免事项,征求区委常委的意见;拟讨论决定的街镇党政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区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免的,会前征求区委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扩大听取意见范围,全面考察干部德能勤绩廉。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鲜明地将好干部标准写进总则第一条,并围绕有利于选准用好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提出了新要求。比如,在考察内容上按照好干部标准,突出了品德、实绩、作风和廉政情况的考察。为更加系统、客观地了解干部情况,《操作办法》规定,“拟讨论决定的涉及到部门领导成员任免事项,征求分管(联系)副区长意见;拟讨论决定的非中共党员干部任免事项,征求区委统战部意见;拟讨论决定的镇人大主席、大市镇人大副主席推荐人选,征求人大党组意见;拟讨论决定的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巡察组长等任免事项,征求区纪委意见;拟讨论决定的企业领导人员任免事项,征求分管(联系)国资委的区领导意见;拟讨论决定的街镇干部任免事项,征求分管(联系)地区工委区领导意见。”通过7条具体的规定,针对拟任免干部的不同类型,分别征求各自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的意见,从而对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增强考察民主性,切实把干部考准考实。新的《干部任用条例》提出了一系列改进考察的方式方法,比如,既规定了考察一般应当坚持的方法,又规定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灵活采取的办法,并新增了民意调查、延伸考察等方法;重视干部一贯表现,在考察程序中增加了综合分析的环节,要求把考察情况与干部的一贯表现相互比较印证;规定干部考察要保证充足的时间,等等。为坚持全面、历史、辩证地看待干部,增强考察民主性,除上述7条规定外,《操作办法》还特别规定“拟讨论决定的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巡察组长等任免事项,请纪委派人一起参加干部考察工作;拟讨论决定的企业领导人员任免事项,请区国资委党委派人一起参加干部考察工作;拟讨论决定的街镇干部任免事项,请地区工委派人一起参加干部考察工作。”通过邀请相关部门人员参加干部考察工作,进一步提高了考察工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同时规定,“应在区委书记碰头会酝酿有关干部事项之后、区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相关干部事项之前”,从制度上为征求意见提供了充分的时间保障,从而确保了征求意见的质量,避免出现“走过场”现象。
坚持从严选任干部,严肃对待征求意见结果。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坚持从严管理干部,在严格标准条件、规范选拔程序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明选拔任用纪律、强化责任追究,对党组织、领导干部和选拔对象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比如,明确规定有跑官、拉票行为的干部和“裸官”等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坚决防止“带病提拔”,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严肃责任追究。因此,《操作办法》对征求意见结果的处理作了专门规定,“征求意见对象对干部任免事项提出疑义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的,根据情况重新提交区委书记碰头会研究。”将征求意见结果作为选任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体现了对征求意见对象的尊重,也从制度上确保了对征求意见结果的充分、合理运用,为更加客观、公正地考察干部提供了有效参考和保障。